預約場勘資料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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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謹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1. 機關名稱:德龍實業社
2. 蒐集之特定目的:○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3.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個人資料之類別2:姓名、聯絡資料、住址、電子郵件…等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蒐集後三年
(2) 地區: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
(3) 對象:自行使用
(4) 方式:客戶自行填寫
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可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本單位聯繫,於填妥本單位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後,本單位將依法進行回覆。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單位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6. 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本單位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
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單位上述告知事項,並同意貴單位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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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機關應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請斟酌法定職務之內容,並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項目表,填寫蒐集之特定目的。
2.個人資料之類別請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之類別填寫。
3.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之要件,始為合法。另,特定目的之範圍將影響是否應該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為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之依據,本項請務必填寫完整。
4.當事人權利行使為個資法明定之當事人權利,請務必提供權利行使管道及方式。
5.若有其他對於當事人重要權益之影響,請務必於本項中一併告知。